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