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岗片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解读(图)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规划定位、目标与人口规模 1
第三章 整体规划 1
第四章 规划控制 11
第五章 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15
第六章 旧村拆迁安置指引 15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 16
第八章 附 则 16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7
附录二 用词说明 17
附表1:规划教育科研用地一览表 18
附表2:规划用地构成表 18
附表3:规划区域规划道路一览表 19
附表4:规划社会停车场用地一览表 19
附表5:社区公园统计表 19
附表6: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指导该规划区域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等法律规定,特编制本次《南阳市卧龙岗片区(原职教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6、《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7、《南阳市职业教育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南阳市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2011-2020)
9、《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6月1日)
10、现场采集的资料
11、其他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北至雪枫路,向西向南至规划西外环路,东到滨河路所围合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658.20公顷(约合9873亩)。
第四条 本规划以土地使用性质及其相应指标进行管理与控制,并与国家和本省、市的其他法规,如土地、环保、消防、交通、卫生、绿化、电力等相关条例规定一起,实施多因素的控制。
第五条 任何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即使不符合规划的规定,也无须做出更正,直至用途有所改变或建筑进行重建为止。如果更改用地或建筑物的用途,或对用地、建筑物进行任何其它的开发重建,则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六条 规划范围内的下续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应符合本规划,并严格执行本规划所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划解释权归南阳市卧龙区规划分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规划经南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因规划调整引起的地块合并、撤销或者与本次规划地块有不一致的地方,导致地块指标的变化,以本次规划的地块指标为准。
第九条 文本中划线加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规划定位、目标与人口规模
第十条 功能定位
以职业教育、居住为主,担负西南片区复兴功能的综合片区。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1、综合配套,优化公共设施配置
2、落实基础设施系统
3、建设独具特色的区域,提升西南区域整体形象
4、制定开发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人口规模
经测算,本规划区内规划人口规模约12.0万人。
第三章 整体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功能结构
东依白河亲水生态廊,规划区域功能结构为“两轴串两核,一环连三片”。
“两轴”:分别为水轴和绿轴。以十二里河为基础,形成具有特色的城市滨水廊道;以基地自然地貌本底为基础,结合河道两岸生态,构建城市呼吸绿廊。
“两核”:分别为综合服务核和中央绿核。综合服务核:共享型公共设施集中设置区,包括体育设施、商业服务、科技文化等功能。中央绿核:区域级城市公园,结合十二里河及其周边生态本底,营造富有活力的集休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市民公共活动空间。
“一环”:串联多个开放空间节点和公园景观节点的活力共享环,同时形成贯穿整个规划区、连续开放的生活型慢行廊道。
“三片”:即由城市绿轴、水轴,将规划区划为南组团、西北组团和东北组团。
第十四条 居住用地规划(R)
(1)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182.26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8.54%。规划全部二类居住用地,以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主。
对规划区进行生态型居住社区的开发,提高居住质量,完善居住配套,强化环境的塑造,形成多层次、多元化、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求。
(2)配套设施规划
① 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宛政办[2018]49号文件执行;党建用房按照宛发[2016]18号文件执行;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保障房配建按照宛政[2016]19号文件执行。
②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附录B的要求。
③ 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表5.0.3的规定。
④ 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附录C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A)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132.58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0.76%。
(1)行政办公用地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0.93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0.15%。保留现状司法局,另规划1处行政办公用地。
(2)文化设施用地
规划文化设施用地面积5.13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0.80%。规划1处文化设施用地,为图书展览用地,位于西环二路与纵一路交叉口西南区域。
(3)教育科研用地
规划教育科研用地面积97.00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15.19%。其中:高等院校用地29.10公顷,为南阳市农业职业学院;中等专业学校用地40.04公顷,包括张衡中等职业学校和南阳工业学校及二期;中小学用地27.87公顷,共规划6所小学和3所中学。(见附表1:规划教育科研用地一览表)
(4)体育用地
规划体育用地面积5.29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0.83%。规划1处体育用地,位于西外环路与四支路交叉口东北区域。
(5)医疗卫生用地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面积22.10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3.46%。其中:医院用地21.53公顷,规划4处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0.57公顷,规划1处卫生防疫用地。
(6)社会福利用地
规划社会福利用地面积2.13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0.33%。规划1处社会福利用地,位于纵一路与B13路交叉口东南区域。
第十六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16.15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53%。其中:商业用地14.81公顷,包括零售商业用地12.15公顷,旅馆用地2.66公顷;商务用地0.70公顷;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64公顷,为加油加气站用地。
第十七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146.55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2.95%。
其中:城市道路用地143.08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22.40%;公共交通场站用地0.72公顷;社会停车场用地2.75公顷。
第十八条 公用设施用地规划(U)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面积20.84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3.26%。其中:供应设施用地0.67公顷,包括1处供水用地和1处通信用地;环境设施用地18.44公顷,包括1处排水用地和1处环卫用地;安全设施用地0.37公顷,为规划的一级消防站;其他公用设施用地1.36公顷。
第十九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G)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131.86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0.65%。其中:公园绿地面积117.96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18.47%;防护绿地面积13.90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18%。
第二十条 留白用地
规划留白用地面积8.44公顷,位于北京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该用地性质为中学、小学等用地,因存在规划用地不确定性,先期按留白用地控制,待用地最终确定后,按确定后的用地执行。
(规划用地构成表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
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146.55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2.95%。
其中:城市道路用地143.08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22.40%;公共交通场站用地0.72公顷;社会停车场用地2.75公顷。
2、城市道路网系统规划
确定将规划区内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4个功能等级。
快速路:东西向的雪枫路和南北向的车站路。
主干路:东西向的原西环路和南北向的北京路。
次干路:东西向的B13路、西环二路、西外环路和南北向的纵一路、大学园区一号路、滨河路。
支路:设计车速为20-30公里/小时。
(见附表3:规划区域规划道路一览表)
3、道路红线与横断面规划
规划区共设置11种道路断面形式,分别如下:
A型:道路红线宽60米,断面型式为三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25米的机动车道,向两侧分别为4.5米的绿化分隔带、7米的非机动车道、6米人行道。适用于雪枫路。
B型:道路红线宽60米,断面型式为四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4米绿化分隔带,向两侧分别为15米的机动车道、4.5米的绿化分隔带、5米的非机动车道、3.5米人行道。适用于原西环路。
C型:道路红线宽60米,断面型式为三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25米的机动车道,向两侧分别为4.5米的绿化分隔带、7米的非机动车道、6米人行道。适用于北京路。
D型:道路红线宽60米,断面型式为四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2米绿化分隔带,向两侧分别为12米的机动车道、4米的绿化分隔带、7米的非机动车道、6米人行道。适用于车站路。
E型:道路红线宽50米,断面型式为二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7米绿化分隔带,向两侧分别为16.5米的车行道、5米人行道。适用于滨河路。
F型:道路红线宽40米,断面型式为二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2.5米绿化分隔带,向两侧分别为12.25米的车行道、6.5米人行道。适用于西外环路。
G型:道路红线宽40米,断面型式为一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28米车行道,向两侧分别为各6米的人行道。适用于西环二路、大学园区一号路。
H型:道路红线宽40米,断面型式为三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16米的机动车道,向两侧分别为2米的绿化分隔带、6米的非机动车道、4米人行道。适用于纵一路。
I型:道路红线宽40米,断面型式为一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24米车行道,向两侧分别为各8米的人行道。适用于B13路。
J型:道路红线宽20米,断面型式为一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12米车行道,向两侧分别为各4米的人行道。适用于红线宽20米支路。
K型:道路红线宽15米,断面型式为一块板。具体断面为:中间是9米车行道,向两侧分别为各3米的人行道。适用于红线宽15米支路。
4、道路交叉口规划
(1)交叉口控制规划
规划区内的道路交叉口均采用平面交叉形式。
平面交叉的车流管制主要有信号灯控制及主要方向优先通行规划管制(设置让路标志)。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相交原则上一律采用信号灯管制。
(2)交叉口渠化
规划区的平面交叉口展宽规划原则为:
渐变段长度:主次干路均为30米;
展宽段长度:主干路80米,次干路60米;
展宽段宽度:主次干路均为5米。
5、静态交通规划
规划区规划6处社会停车场用地,总占地面积2.75公顷。(见附表4:规划社会停车场用地一览表)
另外,结合各类公共设施、公园等场所须预留相应规模的附属停车场,布置在建筑周边场地或结合地下空间设置。居住区内部须配套设置停车场地。
第二十二条 公交场站设施规划
按照南阳中心城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多种方式组合协调发展的交通模式,规划区规划1处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总占地面积0.34公顷,位于西外环路与四支路交叉口东北。
第二十三条 竖向工程规划
1、场地竖向设计
场地竖向设计时应尽量尊重现状地形地貌,在符合场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减少土石方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
2、道路竖向设计
规划区道路最大纵坡为3.12%。规划道路的横坡应为1.5%-2%。
第二十四条 绿地系统规划
1、规划结构
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为“一核、一带,绿树成荫”。
“一核”:结合规划的中央绿核形成区域的绿核。
“一带”:打造十二里河沿线的带状滨水绿廊。
通过“一核、一带”绿地系统打造“绿树成荫”的宜居生活住区。
2、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131.86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0.65%。其中:公园绿地面积117.96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18.47%;防护绿地面积13.90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的2.18%。
3、公园绿地规划
将规划区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和游园3类。
(1)综合公园
规划综合公园一处,位于西环二路与B13路交叉口区域,用地面积32.08公顷。
(2)社区公园
规划区共规划13处社区公园,总用地面积45.12公顷,服务半径约500-800米。(见绿地系统规划图)(见附表5:社区公园统计表)
社区公园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
植物配置:植物配置注重乔木、灌木与草坪结合,考虑遮荫,并避免遮挡视线。选用本地优良的绿化品种,如银杏、国槐、七叶树、雪松、合欢、黄栌、栾树、水杉隔绝道路噪音,营造绿地内的幽静环境。
(2)游园
规划区沿道路布置带状游园,总用地面积40.76公顷。
4、防护绿地规划
卫生隔离带:(1)考虑西南侧生态环保静脉产业园对规划区域的影响,规划西外环路的纵一路至四支路段)设置50米宽防护绿带。(2)规划排水用地(即污水处理厂)周边沿滨河路侧设置100米宽防护绿带,其余设置30-50米宽防护绿带。
5、附属绿地
主要通过绿地率指标进行控制,一般应符合以下标准:
1)新建居住街坊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住宅用地绿地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新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应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应低于35%;
3)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25%;
4)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5)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
6)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6、树种规划
树种选择应以本地乡土树种为主。在植物的选择上,以乔木、灌木为主。
第二十五条 给水工程规划
1、需水量预测
预测规划区总用水量为4.2万m3/d。
2、给水管网
给水管道沿规划道路布置,60米红线宽以下道路单侧布置,单侧布置的给水管道一般位于道路中线的西侧和北侧。为提高供水可靠性,给水干管采用大环套小环的管网布置方式,在规划区边缘地带和组团内部采用树枝状管网。本区域内原西环路、北京路规划有综合管廊,给水入廊,需与综合管廊规划衔接实施。
(2)实行统一管理水资源,制定切实可行的节水措施,以条例方式颁布实施。同时市环保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实施水源保护措施。
3、给水泵站
规划区B13路与十二里河交叉口西侧设置给水泵站一座,规模1.5万m3/d,占地900㎡。
4、消防给水规划
规划区城市消防采用低压制,同城市给水共用一套管网系统,消防用水量按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2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45L/s,两小时消防延时的最不利情况来校核该区域给水系统,区域消防用水量储存于城市清水池中。室外消火栓沿规划区主次干道布置,间距不大于120米,并在道路交叉口保证有一处消火栓。
第二十六条 雨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
采用雨污水分流体制。即:污水收集集中处理,雨水就近排入自然水体。
2、雨水工程规划
(1)规划区雨水系统具体布置充分利用地形,雨水依靠重力流就近排入水体。雨水管一般沿规划道路布置,尽量顺坡敷设,以减少管道埋深;雨水管在街道上的最小管径宜不小于D400,在机动车道下,最小覆土厚度宜大于0.7米。
(2)规划区雨水以十二里河为界分为东西两片,分别沿原西环路、北京路、纵一路、B13路修建雨水干管,管径Φ600~Φ1000毫米雨水管。西部片区,雨水汇集至纵一路、B13路、北京路雨水管线,最终排至十二里河;东部片区雨水汇集至北京路、原西环路、滨河路雨水管线,最终排至十二里河、白河。
第二十七条 污水工程规划
(1)污水量预测
根据规划区的规划用地性质,确定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为0.80;规划区污水量为3.36万m³/d。
(2)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规划区污水属于河北污水厂的收集范围内,河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万吨/日,总用地27.2公顷,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深度均采用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体悬浮物去除率约60%--90%,五日生化好氧量去除率约65%-95%。
污水排放标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
(3)污水管网规划
规划区污水分别沿原西环路、北京路、车站路修建污水干管,十二里河敷设有污水截污主干管,区域污水分段接入西环路、北京路、车站路污水干管,以及十二里河水截污主干管,污水管管径Φ500~Φ800毫米,污水最终接入河北污水厂。
第二十八条 电力工程规划
1、负荷预测
经计算规划区总用电负荷约为62.50MW。
2、电源规划
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电力设施布局规划(2016--2020)》,武侯片区内除现有110KV孔明变、滨河变和220KV松涛变外,规划新建110KV武侯变一座,主变为2*63MVA。
根据国网公司最新的电力发展规划方案,武侯片区内原规划新建的110KV铁路变电站予以取消,并在规远期对现有变电站进行增容。其中孔明变增容至2*63MVA,滨河变增容至(40+63)MVA,松涛变增容至3*240MVA。
3、输电线路规划
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电力设施布局规划(2016--2020)》,规划区内需改造后新建6回110KV线路,从松涛变向东出线后,沿滨河路西侧绿带架空至原西环路。其中2回110KV松孔线沿原西环路向西,滨河路至北京路段埋地敷设,北京路至雪枫路段走规划综合管廊,最终进入110KV孔明变; 110KV松武线、松滨线继续向北沿滨河路西侧绿带出规划区范围;110KV松长线、松雪线向东出规划区范围。
4、配电网规划
(1)规划期末主要从110KV孔明变、220KV松涛变出10KV线路,用于满足规划区的全部用电需求。
(2)规划区内的10KV配变站主要采用环网供电,根据地块负荷值及其分布组成环网,开环运行。环网电源取自各110KV变电站的不同10KV母线段。规划新建开闭所,根据每座开闭所最大转供容量不大于15000千伏安的原则,规划区内设置6处开闭所,每处用地面积150平方米。
(3)公用配电所服务半径在100米左右。居住小区每6万平方米建筑配建公用配电所,配电所占地面积150—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250米。一般设两台主变、两条进线,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超过1000千伏安。可结合地块内建筑物安排在室内,具体位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4)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规划采用电力电缆沿综合管廊或埋地敷设。
线路全部入地,除北京路、原西环路沿规划综合管廊敷设外,其它路段采用8×Φ150毫米和12×Φ150毫米电力管道在人行道东侧、南侧敷设,覆土控制在0.7-1.2米,与其它管道交叉时,在其它管道上面敷设。
5、道路照明
规划区道路照明采用独立的供电系统,路灯专用箱式变电站应与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同步配套。市政道路照明、广场、公共绿地电源均就近引自上述照明箱式变电站,每个路灯箱变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0米,电源由独立的10kV回路提供。路灯线路应在路灯同侧路边敷设。照明干线采用电缆穿塑料管埋地敷设,电缆穿越涵洞桥及机动车通行的地段等应穿PVC-C管保护。
第二十九条 通信工程规划
1、业务预测
(1)固定电话主线
规划区固定电话主线约3.4万线。
(2)宽带数据用户
本规划范围内的宽带数据用户按固话用户的65%核算,预测规划区内宽带数据用户约2.2万户。
(3)移动电话用户
预测规划区内移动电话用户数约10.5万。
(4)有线电视用户
有线电视用户数约3.83万户。
2、邮政局所规划
为满足规划区内的邮政业务需求,规划区内配套若干邮政所,每个邮政所服务范围不超过500米为宜,需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邮政所应附设在便于群众交寄、领取邮件的临街建筑物首层。邮政所的具体位置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3、通信设施规划
(1)接入网设置规律
根据南阳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新设置一处电信端局。
规划区市话主线需求由电信光节点解决,采用附设式,设置于各小区内,需预留建筑面积40-60平方米,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米。光节点具体位置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本区移动通信业务需求由基站解决。在考虑5G 和容量需求的情况下,在密集城区基站间距应该控制在150-250米,一般市区基站间距控制200-350 米。基站位置应避免设在医院、幼儿园、小学、中学等设施的用地红线内。根据相关专项规划预测,规划区内约需50座移动通信基站,具体位置有待运营商根据自身网络情况选址确定。
本区有线电视业务需求由有线电视光节点解决,采用附设式,设置于各小区内,需预留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一个光节点覆盖用户不超过500户,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为宜。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业性建筑或办公楼需设置片区机房。有线电视光节点的具体位置宜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落实。
(2)接入网机房规划
本区设置若干小型接入网机房,用于附设电信光节点、移动通信基站、有线电视光节点,需预留20-60平方米;小型接入网机房宜在下层次规划中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落实。
4、通信管道规划
除北京路、原西环路沿规划综合管廊敷设外,本次规划的通信管道敷设在道路西侧、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规划通信管道的容量应满足远期所有公用通信及信息专网需求,管容一般为6-12孔,规划管孔规格为Ф110mm。通信管道统一建设,统一维护,方便城市道路分类管线协调发展。
第三十条 燃气工程规划
1、气源规划
规划由西二线、西三线和新粤浙线经唐河枢纽站-南阳-镇平支线为南阳市中心城区供气,作为主供气源;天冠集团沼气净化天然气作为城区管道气供应的应急和调峰气源;规划液化石油气气源为洛阳炼油厂和延安炼油厂。
2、用气量预测
计算年总用气量为1648.27万标准立方米,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53999标准立方米,高峰小时用气量4947标准立方米。
3、燃气设施规划
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燃气专项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天然气设施主要有:高中压调压站5座、LNG储配站1座、CNG加气站19座、LNG加气站9座、LPG储配站6座。
原专项规划中在规划区内设置有一处CNG子站和一处LPG储配站,本次规划予以取消。现状车站南路CNG加气站予以保留。
4、天然气输配系统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形成高压A-中压A两级输配系统。其中规划区燃气输配管网采用中压A压力级制,整个系统采用中压输气、中压配气,箱式和柜式调压相结合的调压方式。中压管网起点压力0.4Mpa,末端压力不小于0.05MPa。
为提高管网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规划区中压干管沿道路成环状布置,在安全供气、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管网尽量减少穿越河流和铁路等穿跨越工程,同时尽量避免繁华干道。
规划区新建天然气管道的管材主要选用燃气用聚乙烯(PE)管,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 15558.1-2003的要求。
中压燃气管网敷设于道路的东侧和南侧,一般位于人行道下,局部入综合管廊。燃气管道与其它管道平行、交叉敷设时的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供热工程规划
1、供热热源
规划以再生水源热泵系统和南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作为规划区的集中供热热源,两者供热范围以B13路、原西环路、车站路为界。
(1)再生水源热泵系统
再生水源热泵系统就是利用再生水作为热泵的冷、热源,为建筑物供冷、供热的系统。利用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经处理后的再生水热能资源,可以为规划区内的公建及住宅用户提供制热制冷服务。该系统最大供热面积320 万平方米。
(2)固废焚烧余热
南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位于南阳市固废综合处理生态产业园区内,2025年供热能力约为25MW,2035年供热能力约为35MW。其可以配合再生水源热泵项目为规划区供热。
2、供热介质
(1)规划区B13路以东、车站路以西、原西环路以南区域,本次规划采暖用户均采用高温热水供热,供回水温度为120℃~60℃,管网设计压力1.6MPa。高温水管网与热用户的连接采用间接连接,一级管网高温热水通过各热力站制备75℃~50℃低温热水供给采暖用户。
(2)规划区B13路及原西环路以北、车站路以东区域,本次规划采暖用户均采用再生换热循环水进行供热,冬季供回水设计温度12℃~5℃,管网设计压力1.6MPa。再生换热循环水管网与用户热泵机房的连接采用间接连接,循环水通过用户热泵机房制备75℃~50℃低温热水供给采暖用户。
3、热负荷预测
预测采暖热负荷为135.45兆瓦。
4、供热场站规划
(1)规划区热水供热区域,本次规划设置5座热力站。单座热力站规模控制在3~15MW内,供热面积为10~25万m²。单座热力站占地面积,单台机组为100~150m²,两台机组为200 m²。
(2)规划在南阳市污水净化中心设置再生水换热中心;规划区再生换热循环水供热区域内,设置8座用户热泵机房。热泵机房站址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在供热地块设备机房或周边空地内独立设置。同时应兼顾用户原有庭院管网,减少管网工程投资。
5、供热管网规划
本热网规划只包括一级热水管网和再生换热循环水管网。
规划区内一级热水管网和再生换热循环水管网根据热负荷分布呈枝状布置,沿市政道路直埋敷设于道路西侧、北侧人行道、慢车道下,局部入综合管廊敷设。
热水管道公称直径≥250mm的采用螺旋焊缝钢管;管道公称直径<250mm的采用无缝钢管;换热循环水管道采用夹砂玻璃钢管。
热水管道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保温材料采用聚氨脂泡沫塑料,外护高密度聚乙烯套管。换热循环水管道不需要进行保温处理。
第三十二条 管线综合规划
1、工程管线种类
本次规划进行管线综合的有给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线、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照明电缆,共计8种管线。
2、管线布置原则
管线发生交叉时,按照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原则处理。
3、管线综合平面布置
根据各种管线性质、易损程度、建筑物对各种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各种管线相互间的安全距离要求,本着压力流避让重力流,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等原则,对各种管线安排如下: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可安排在车行道下,给水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热力管道、燃气管道宜安排在人行道下。
原则上规划给水管道、通信电缆、热力管道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规划电力管道、燃气管道布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4、管线综合竖向布置
地下敷设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等方面要求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环卫设施规划
1、废物箱
① 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交站点、公园、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公厕等人流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宜采用分类收集的方式。
② 设置在道路两恻的废物箱,其间距宜按道路力能划分:
A、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主干路,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设置间距为30m-100m;
B、在人流较为密集的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设置间距为100m—200m;
C、在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设置间距为200m—400m。
D、广场应按每300m²—1000m²设置一处。
2、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新建小区多层建筑每4幢(或者150户)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建设生活垃圾容器间,设置活动垃圾箱,高层建筑和多层大型民用建筑每一幢设置一个垃圾容器间;市场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3、垃圾收集站
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80m²。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
4、垃圾转运站
规划区内人均生活垃圾产量约1千克,日均垃圾产量约120吨,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宜设置一处小型垃圾转运站,标准规定一处小型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为2-3km²。规划在西外环路的纵一路以西的规划体育用地西侧规划一处垃圾转运站,占地面积0.69公顷。
5、公厕
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十道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
规划区内共设置公厕13座。
6、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规划区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场所4处,与公厕合建。
7、规划区清扫保洁
加强规划区内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广场的保洁工作,沿用现有群防群治、联片包干办法,责权利相结合。逐步实现清扫洒水机械化,以减少劳动强度,全面推进新型保洁法,道路两侧按要求配置满足功能需求的废物箱。
同时高标准要求抓好社区(居住区)保洁,规范公共设施及建(构)筑物清洗保洁。
8、垃圾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统一运往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应在环保要求允许下作特殊处理。
医疗垃圾、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理:依托南阳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将规划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将统一运至该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抗震规划
1、设防标准
确定规划区地震动参数为0.10g,设防烈度为Ⅶ度设防。高层及特殊重要建筑设计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防,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应按Ⅷ度抗震烈度设防。
2、规划目标
建立健全规划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提高抗震和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抗震设施规划
(1)避震疏散场地
规划结合社区公园、游园、学校操场等场地,作为震前紧急避难场地。避震场所内要有一定的抗震避险设施,确保饮水、食物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便于公众的避震行动,在避震道路沿线、避震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避难标识。
(2)避震疏散通道
以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作为主要避震疏散通道,并作为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主要疏散通道。通道要保证震后7米以上的宽度,道路中线至建筑红线距离应大于建筑高度的一半。
(3)生命线工程抗震规划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消防、交通、水利、粮食、化工、医疗卫生等系统及其次生灾害源是城市抗震防灾的重要部门,是维护城市人民正常生活、生产的生命线系统,要从布局、应急措施等方面加强抗震能力。
第三十五条 消防规划
1、消防安全布局
(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消防安全的规定,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4)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
(5)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6)要结合城市电力网改造,消除电气火灾隐患,减少和杜绝违章用电现象。
(7)要制定严格的消防规定,并购置足量专业的消防用具,注意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8)应当按照公安部令第61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证消防安全。
2、消防站规划
规划区内规划1处一级普通消防站,位于西环二路与B13路交叉口东南区域,占地面积0.37公顷。
3、消防供水
结合规划区水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加强以消防泵、消防水池等为重点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扑救初期火灾需求。
4、消防车通道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大于5m;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举高消防车停靠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5、消防通信规划
建立报警快、接警迅速、调度准确、通信畅通的现代化调度指挥系统,从根本上提高规划区消防通信协调作战能力,为准确及时扑救火灾提供保障。
6、消防供电规划
严格执行用电等级分配的规定,对消防站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不低于二级负荷或自备发电设备,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7、避难疏散场地
结合规划的公园绿地、学校,设置避难疏散场地。
第三十六条 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
十二里河为白河上游支流,为中心城区内河治理项目,目前已全部治理完毕,河道断面46-98米不等。规划十二里河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设防。
2、防洪目标
规划期内主要是按防洪标准加固河堤,疏通河道,建成安全完善的防洪体系。
3、防洪措施
遵循“堤防与疏浚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整治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严禁侵占现有河道岸线。应按防洪标准对现有堤防进行加高增厚,加固护坡,保证河道堤防护岸稳定。现有自然土堤在尽量保留原有河道的基础上,通过疏浚河道、挖低漫滩、甚至退堤来扩大水面空间,常水位下的边坡进行硬质护砌,常水位以上的边坡建设成生态护坡,使河道两岸堤防满足防洪减灾要求外,兼具生态美化功能。
清除河底淤泥、沿岸垃圾,拆除占压河道的违章建筑。在河道两侧布置10米以上沿河绿化带,贯通3米防洪通道,以提高泄洪能力。
制订河道的防洪预案。疏浚雨水管道,落实抗洪抢险队伍、防汛物资储备。
做好重大暴雨、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完善与县、市两级防汛指挥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做到科学调度,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第三十七条 人防工程规划
1、人员掩蔽工程规划
按每人1.0平方米掩蔽面积确定,人员掩蔽工程结合居住小区、商业机构等用地规划布局建设。成片居住区按总建筑面积2%或建筑总投资6%设人防工程。
2、人防疏散通道
考虑到平时防灾、战时疏散的要求,确定设立两级疏散通道,一级为主要道路,二级为次要道路。同时,城市对外交通每个方向应至少有两条公路,以保证救灾与疏散交通的畅通。
3、配套工程
配套工程包括综合物资库、燃油库、区域电站、供水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规划期内需适量建设。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1、环境保护总目标
到规划期末,规划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环境指标达到国家环保城市标准,自然生态环境有较大改善,初步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规划具体指标
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
水环境: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及以上水体标准。饮用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城市供水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中水利用率不低于4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城区生活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
噪声标准: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要求,以居住住宅、医疗卫生、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环境限值执行昼间55dB(A)、夜间45dB(A);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区域)和4b类(即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噪声环境限值执行昼间70dB(A)、夜间55dB(A),4b类噪声环境限值执行昼间70dB(A)、夜间60dB(A)。
3、环境功能区划
(1)空气环境控制区
规划区主要用地构成为居住、教育科研、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和绿地与广场等,符合二类空气质量要求,规划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二级浓度限值标准。
(2)噪声环境控制区
规划区噪声分别按1类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控制。
4、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① 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和改造
② 加大机动车污染控制
③ 加强对扬尘的控制和管理,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
(2)声环境污染防治
① 社会生活噪声防治
② 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③ 交通噪声控制
第三十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为80%,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值为30mm。
2、径流峰值控制目标:雨水管渠设计标准为设计重现期的选择: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选用0.5-3年,规划建议重现期取1-2年,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为50年一遇。
3、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年SS总量去除率达到50%。
第四章 规划控制
第四十条 适用范围
凡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政府已出让土地有相关规定的用地规划控制,按已批规划或规定执行;规划新开发建设用地按本次规划控制。
第四十一条 规划地块划分
采用“管理单元—街坊—地块”的逐级划分模式。街坊、地块的划分及编号顺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将规划区划分为2个管理单元,分别为A和B。细分为45个街坊,144个地块。
第四十二条 土地兼容性
为保障公共设施的布局,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一般规定见《附表6: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第四十三条 新建及改建、扩建的建筑,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必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四条 建筑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五条 指标控制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退让、建筑间距等,参照《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中规定控制。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控制
1、建筑后退红线
(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一般民用建筑建筑物后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要求。
民用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道路红线宽度L(米) L>60 60≥L>40 40≥L>20 L≤20
建筑层数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主体 裙房 主体 裙房 主体 裙房 主体 裙房
后退距离(米) 20 25 20 15 20 15 10 15 10 6 10 6
备 注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两侧设有绿化景观带的,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5米以上。
注:本表出自《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停车或回车场地。
(3)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单独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米;有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各类地下连接通道等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进行退让控制,并按下表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参数
道路红线宽度L(米) L>60 60≥L>40 40≥L>20 L≤20
建筑层数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主体 裙房 主体 裙房 主体 裙房 主体 裙房
后退距离(米) 25 30 25 20 25 20 15 20 15 15
备 注 两条不同宽度道路相交叉,退让按较宽道路标准执行。
注:本表出自《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
(4)围墙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绿带)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2、后退地块边界
① 非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类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按以下要求退让距离。东、西边界时,独立的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及裙房)不小于10米的距离控制;南、北边界时,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的裙房不小于15米)的距离控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地块周边已有建筑物的,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要求的,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让距离。
B、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C、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让距离要求。
② 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相邻地界外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或公共绿地的,建筑控制线同时满足消防安全和相应规范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③ 非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应以满足消防安全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并应符合《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规定。
④ 沿城市内河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于8米;沿规划保留水沟(渠)两侧的建筑物退相邻绿化带距离不小于5米。
第四十七条 出入口方位
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设置一到两个车辆出入口,如果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由规划部门作个案处理。
① 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
② 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主干路不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两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③ 城市主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左出方式;必要时接入辅道。
第四十八条 建筑间距控制
1)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要求。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的标准要求;旧区改造项目以外住宅建筑日照也不应小于2小时。
2)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的间距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5)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以住宅建筑为主体,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中第3.2.2条执行。
6)其他非住宅建筑间的间距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7)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最低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8)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十九条 停车泊位
(1)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除消防、救援等应急车位除外,原则不得设置地面停车。居住区内宜采用地下车库,配套公共建筑应独立设置临时停车位,其车位数量均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
(2)规划区内的办公、商业、宾馆、医院、专业市场等公共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得少于15%。
4)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集中建设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
配套停车泊位指标表
项 目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车位/户 1.2 1.5
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 车位/户 1.0 1.5
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5
非市属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6
金融、贸易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5
商业场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1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车位/百座 2.5-3.0 2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车位/百座 2.0-2.5 20
博物、图书、展览馆、群艺馆、科技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5
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3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5.0 50
中学 车位/百师生 0.4 50
小学 车位/百师生 0.4 20
城市公园 车位每公顷游览面积 6 60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两轮电动车为标准,其他非机动以1.5倍计算。
第五十条 道路红线规划控制
1、“红线”的划定
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规划区域道路的控制线,包括主干路和次干路两级道路。
红线控制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的用地范围、限定道路沿线各类建(构)筑物的条件。
2、“红线”控制要点
(1)控制道路用地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2)主、次干路应严格按规划进行控制和建设,支路在建设过程中可以依据引进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或作线型调整;
(3)新建道路或者改建道路应按照规划道路断面进行控制,以保证规划范围道路建设的规范性;
(4)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该根据相关规定退让红线,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5)在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第五十一条 绿地绿线规划控制
1、“绿线”的划定
本次规划区内确定的绿线控制范围包括:
(1)西外环路的纵一路至四支路段50米的规划防护绿地。
(2)排水用地四周30-100米宽的防护绿地。
(3)规划道路沿线10-30米宽的规划公园绿地。
(4)十二里河沿线28米及以上的规划公园绿地。
(5)规划的公园绿地。
2、“绿线”控制要点
(1)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3)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五十二条 基础设施黄线规划控制
1、“黄线”的划定
本次规划区内确定的黄线控制范围包括:规划的公共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供水用地、通信用地、排水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
2、“黄线”控制要点
(1)禁止违反规划,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
(2)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禁止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迁原有基础设施;
(4)禁止其它损坏基础设施或影响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河道蓝线规划控制
1、“蓝线”的划定
本次规划“蓝线”是指十二里河沿线水域控制范围。
2、“蓝线”控制要点
(1)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面积。
(2)在河道蓝线内的陆域不得建除水利工程设施以外任何其它建(构)筑物。
(3)禁止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4)滨河地区现状建设用地,对水域及环境造成污染的用地,必须根据规划建设迁出或逐步改造。
第五十四条 建筑高度控制分区
在城市天际线控制的基础上,依据土地经济性评价结果和规划用地布局进行建筑高度分在城市天际线控制的基础上,依据土地经济性评价结果和规划用地布局进行建筑高度分区,主要分为5个区间,即不大于80米、不大于54米、不大于36米、不大于24米、不大于12米。
确定规划区建筑大体分为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筑四种类型高度控制区。在城市天际线的控制条件下,对各类用地控制如下:(见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
(1)居住建筑:规划将居住建筑划分为3个高度分区,具体如下:
规划区中部、北部区域,即原西环路的纵一路至北京路段两侧、西环二路与雪枫路交叉口西南区域、大学园区一号路与B13路交叉口两侧区域的规划居住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
规划区的原西环路与西环二路之间(原西环路与B13路交叉口西南居住用地除外)、西环二路与雪枫路交叉口西南地块、西环二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东南地块、滨河路沿线区域的规划居住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54米以下。
其他规划居住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36米以下。
(2)商业建筑:规划将商业建筑划分为2个高度分区,具体如下:
现状百利发商业建筑为80米以下。
其他商业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3)公共建筑:规划将公共建筑划分为2个高度分区,具体如下: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的建筑高度控制在36米以下。高等院校用地内教师公寓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
规划的中小学用地、其他公共建筑的高度控制在24米以下。
(4)公用设施建筑:规划的供电用地和消防用地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
另外,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社会停车场用地为城市开敞空间。
第五十五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规划区定位和《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考虑到规划区的现实情况,土地经济性、城中村的拆迁改造、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规划区按三级开发强度控制,具体控制如下:(见开发强度控制规划图)
(1)低强度开发区: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下(含1.0),主要为规划的行政办公用地、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小学用地、体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2)中强度开发区:容积率控制在1.0(不含))-2.5(含),主要为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商业用地和图书展览用地、原西环路与西环二路沿线与滨河路沿线部分规划居住用地等。
(3)高强度开发区:容积率控制在2.5(不含))-3.5(含),主要为雪枫路西段、原西环路(纵一路至北京路段)、大学园区一号路沿线规划的的居住用地。
另外,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社会停车场用地为城市开敞空间。
第五十六条 地块规划指标汇总表(见附表7:规划区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兼容和弹性控制
1、一般兼容控制原则及弹性控制
由于建设项目的不确定性,在规划管理中需要有一定的弹性。为了保证规划管理的弹性,提出了建设用地兼容性的一般原则规定,即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在规定一般兼容性的同时,也应当控制兼容的弹性幅度,作为地块建设时兼容用地建设量的控制条件。规划居住用地兼容其它用地的比例一般不能超过总建设量或者总用地面积(下同)的20%;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其它用地的比例不得超过30%;市政设施用地兼容其它用地的比例不得超过5%;绿地兼容其它用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不可兼容用地控制
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确定的文化设施、医疗设施、体育设施等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得兼容其它用地(少量附属的配套商业设施除外)。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用地不得兼容其它用地。
规划保留用地:不可兼容的地区。
(见附表6: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第五十八条 地块变更控制
自由裁量变更程序。当出现以下地块变更情况时,规划建议启动自由裁量变更程序:地块用地性质在允许相容的条件下,满足街区控制要求进行调整时;地块的引导性控制指标和引导性控制要素的变化时;街坊内地块统一合并,统一开发建设时。
修订审批变更程序。当出现下列具体情况时,规划建议启动研究修订变更程序:出现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建设项目设立等因素引起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时;当地块用地性质不在适建条件下变更时;用地边界调整,用地进行合并或细分时;地块强制性控制指标和控制要素出现变更时。
第五章 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第五十九条 地下空间开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1)地下公共停车场
规划区设置地下公共停车场,主要为满足大规模人流的停车需求;设置居住区级地下停车场,主要为满足居住区的停车需求。
(2)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居住用地和商业开发应按要求配建地下人防设施。
(3)地下人行通道
在规划区内一些主要道路交叉口可以考虑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消除主干交通对过街行人在安全方面的威胁,同时鼓励采用地下通道连接同一开发控制区内的地下空间。
(4)地下商业设施
规划区的商业用地,可建议设置地下商业设施。
(5)其他设施
规划区内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可建设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停车设施等。
第六十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
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单独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米;有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各类地下连接通道等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
第六章 旧村拆迁安置指引
第六十一条 拆迁安置方式
《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中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为了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应当遵循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坚持按人安置、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支付价款;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第六十二条 拆迁安置实施引导
1、拆迁安置标准
安置面积人均不超过50㎡/人。
2、拆迁安置模式
规划采用就地重建和异地安置模式。规划将规划区内现状所有建筑全部拆除,按照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和城市建设的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十三条 安置区规划布局与规划控制
规划共设置3个拆迁安置区,规划总用地面积178476.85平方米,各地块安置后的剩余居住用地用于商业开发,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标准配套服务设施。
规划安置区安置情况统计表
安置区
名称 位置 所涉及
自然村 安置
户数
(户) 安置
人数
(人) 规划用地
面积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建筑高度
(m) 绿地率
(%)
安置区一 西环二路与B13路交叉口东北 方坟、余沟、潘庄 316 1194 21502.22 2.8 ≤22 ≤54 ≥35
安置区二 北京路与B13路交叉口西南 外郎庄、李圪垱、罗湾 559 2287 49934.88 2.8 ≤22 ≤54 ≥35
安置区三 大学园区一号路与B13路交叉口西南 王营 1529 6111 41747.45 3.1 ≤22 ≤80 ≥35
大学园区一号路与B13路交叉口东南 35866.75 3.1 ≤22 ≤80 ≥35
十四支路与B13路交叉口东南 29425.55 2.8 ≤22 ≤54 ≥35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十四条 规划实施的行政保障措施。
1、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3、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和审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规划实施措施的经济保障措施
1、加强资金筹措工作,解放思想,用活政策,广筹资金。
2、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的调节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三部分。
规划图件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图则;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图则应结合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率;附件包括说明书、评审纪要专家意见落实情况等,是对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的解释与补充。
第六十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与管理权限
本规划经南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执行,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本规划做出规划许可。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用地面积:规划地块的具体边界位置按指标控制图的相对位置确定其控制点为准,用地面积按图面计算确定;
2.用地性质:用地性质的分类和代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3.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4、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实用地面积的比例(%);
5.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6.出入口方位:主要为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允许设置,并与相邻街巷联系通道的方位,根据相连道路的等级、性质而定;
7.建筑高度限制:建筑高度的控制因素涉及景观视觉保护及街道空间韵律感的设计要求;
8.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9.建筑退让:建筑物投影最外边线与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0.建筑高度:①安全类 (机场净空、气象等),自建筑物室外散水至建筑物顶部最高点的高度;②其他,自建筑物室外散水至建筑物结构顶板的高度。
1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2.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13.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4.用地红线: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1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附录二 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划文本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划文本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表1:规划教育科研用地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用地性质 位置 占地面积
(㎡) 备注
1 南阳市农业职业学院 A31 北京路与B13路交叉口西北 29.10
2 张衡中等职业学校 A32 纵一路与B13路交叉口西北 2.44
3 南阳工业学校 A32 北京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西北 25.72
4 第四十五小学 A33 纵一路与雪枫路交叉口西南 2.18 24班
5 小学 A33 西环二路与一支路交叉口西南 4.03 48班
6 第四十四小学 A33 车站路与十支路交叉口西北 0.58 6班
7 小学 A33 原西环路与十二支交叉口东北 3.08 36班
8 小学 A33 北京路与西环二路交叉口西北 4.17 48班
9 小学 A33 原西环路与十四支路交叉口东南 2.51 30班
10 初中 A33 北京路与西环二路交叉口东北 4.32 42班
11 初中 A33 B13路与十三支路交叉口东北 1.59 12班
12 第八高级中心 A33 北京路与八支路交叉口东北 5.41 45班
合计 97.00
序号 名称 用地性质 位置 占地面积
(㎡) 备注
1 南阳市农业职业学院 A31 北京路与B13路交叉口西北 29.10
2 张衡中等职业学校 A32 纵一路与B13路交叉口西北 2.44
3 南阳工业学校 A32 北京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西北 25.72
4 南阳工业学校二期 A32 北京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东北 11.87
5 第四十五小学 A33 纵一路与雪枫路交叉口西南 2.18 24班
6 小学 A33 西环二路与一支路交叉口西南 4.03 48班
7 第四十四小学 A33 车站路与十支路交叉口西北 0.58 6班
8 小学 A33 原西环路与十二支交叉口东北 3.08 36班
9 小学 A33 北京路与西环二路交叉口西北 4.17 48班
10 小学 A33 原西环路与十四支路交叉口东南 2.51 30班
11 初中 A33 北京路与西环二路交叉口东北 4.32 42班
12 初中 A33 B13路与十三支路交叉口东北 1.59 12班
13 第八高级中心 A33 北京路与八支路交叉口东北 5.41 45班
合计 85.13
备注:表中第8和10序号学校,如果留白用地规划为中学、小学用地,该处用地取消,按居住用地控制。
附表2:规划用地构成表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m²)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182.26 28.54
R2 二类居住用地 182.26 28.54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32.58 20.76
A1 行政办公用地 0.93 0.15
A2 文化设施用地 5.13 0.80
A21 图书展览用地 5.13 0.80
A3 教育科研用地 97.00 15.19
A31 高等院校用地 29.10 4.56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40.04 6.27
A33 中小学用地 27.87 4.36
A4 体育用地 5.29 0.83
A41 体育场馆用地 5.29 0.83
A5 医疗卫生用地 22.10 3.46
A51 医院用地 21.53 3.37
A52 卫生防疫用地 0.57 0.09
A6 社会福利用地 2.13 0.3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6.15 2.53
B1 商业用地 14.81 2.32
B11 零售商业用地 12.15 1.90
B14 旅馆用地 2.66 0.42
B2 商务用地 0.70 0.11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64 0.10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0.64 0.10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46.55 22.95
S1 城市道路用地 143.08 22.40
S4 交通场站用地 3.47 0.54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0.72 0.11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2.75 0.43
U 公用设施用地 20.84 3.26
U1 供应设施用地 0.67 0.10
U11 供水用地 0.26 0.04
U15 通信用地 0.41 0.06
U2 环境设施用地 18.44 2.89
U21 排水用地 17.75 2.78
U22 环卫用地 0.69 0.11
U3 安全设施用地 0.37 0.06
U31 消防用地 0.37 0.06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1.36 0.21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131.86 20.65
G1 公园绿地 117.96 18.47
G2 防护绿地 13.90 2.18
留白用地 留白用地 8.44 1.32
H11 城市建设用地 638.68 100.00
E 非建设用地 19.52
E1 水域 19.52
城乡用地 658.20
附表3:规划区域规划道路一览表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等级 走向 起讫点 长度
(米) 红线宽度
(米) 标准横断面 横断面
型式
1 雪枫路 快速路 东西向 西外环路-滨河路 4061 60 6+7+4.5+25+4.5+7+6 A型
2 车站路 快速路 南北向 雪枫路-西外环路 2298 60 6+7+4+12+2+12+4+7+6 D型
3 原西环路 主干路 东西向 雪枫路-滨河路 2986 60 3.5+5+4.5+15+4+15+4.5+5+3.5 B型
4 北京路 主干路 南北向 雪枫路-西外环路 2160 60 6+7+4.5+25+4.5+7+6 C型
5 B13路 次干路 东西向 西外环路-滨河路 3637 40 4+6+2+16+2+6+4 I型
6 西环二路 次干路 东西向 雪枫路-滨河路 3557 40 8+24+8 G型
7 西外环路 次干路 东西向 雪枫路-滨河路 3994 40 6.5+12.25+2.5+12.25+6.5 F型
8 纵一路 次干路 南北向 雪枫路-西外环路 1869 40 6+28+6 H型
9 大学园区
一号路 次干路 南北向 雪枫路-原西环路 1206 40 8+24+8 G型
10 滨河路 次干路 南北向 雪枫路-西外环路 2290 50 5+16.5+3.5+16.5+5 E型
11 一支路 支路 东西向 三支路-纵一路 1544 20 4+12+4 J型
12 二支路 支路 东西向 西外环路-三支路 209 20 4+12+4 J型
13 三支路 支路 南北向 二支路-B13路 274 20 4+12+4 J型
14 四支路 支路 东西向 西外环路-西环二路 560 20 4+12+4 J型
15 五支路 支路 东西向 西环二路-北京路 1118 20 4+12+4 J型
16 六支路 支路 南北向 B13路-西环二路 954 20 4+12+4 J型
17 七支路 支路 东西向 四支路-纵一路 210 20 4+12+4 J型
18 八支路 支路 东西向 北京路-大学园区 490 20 4+12+4 J型
19 九支路 支路 东西向 一号路 15 3+9+3 K型
20 十支路 支路 东西向 车站路-大学园区 404 15 3+9+3 K型
21 十一支路 支路 东西向 一号路 20 4+12+4 J型
22 十二支路 支路 东西向 车站路-大学园区 406 20 4+12+4 J型
23 十三支路 支路 南北向 一号路 20 4+12+4 J型
24 十四支路 支路 南北向 北京路-车站路 876 20 4+12+4 J型
25 十五支路 支路 南北向 原西环路-八支路 849 20 4+12+4 J型
合计 38516
附表4:规划社会停车场用地一览表
序号 位置 占地面积
(公顷)
1 西环二路与一支路交叉口西南 0.63
2 纵一路与原西环路交叉口东南 0.24
3 B13路与六支路交叉口东南 0.42
4 西环二路与六支路交叉口东北 0.28
5 北京路与西环二路交叉口东北 0.54
6 十三支路与十一支路交叉口东北 0.64
附表5:社区公园统计表
地块编号 面积
(平方米)
1 34043.74
2 34022.95
3 27924.92
4 18178.27
5 27914.30
6 10128.82
7 12421.76
8 57223.07
9 105267.53
10 39234.72
11 39079.60
12 31074.12
13 14679.76
合计 451193.56
附表6:用地兼容性控制表
用地类型
可
相容
类型 R2 A1 A2 A3 A4 A5 A6 B1 B2 B4 S1 S4 U1 U2 U3 G1 G2
R2 ● ╳ △ ╳ △ ╳ ╳ △ △ △ ╳ ╳ ╳ ╳ ╳ ╳ ╳
A1 ╳ ● △ △ △ △ △ ╳ △ ╳ ╳ ╳ ╳ ╳ ╳ ╳ ╳
A2 ╳ △ ● △ △ △ △ ╳ ╳ ╳ ╳ ╳ ╳ ╳ ╳ ╳ ╳
A3 ● △ △ ● △ △ △ ╳ ╳ ╳ ╳ ╳ ╳ ╳ ╳ ╳ ╳
A4 ╳ △ △ △ ● △ △ ╳ ╳ ╳ ╳ ╳ ╳ ╳ ╳ ╳ ╳
A5 ╳ △ △ △ △ ● △ ╳ ╳ ╳ ╳ ╳ ╳ ╳ ╳ ╳ ╳
A6 ╳ △ △ △ △ △ ● ╳ ╳ ╳ ╳ ╳ ╳ ╳ ╳ ╳ ╳
B1 △ ╳ ╳ ╳ ╳ ╳ ╳ ● ● ● ╳ ╳ ╳ ╳ ╳ ╳ ╳
B2 △ △ ╳ ╳ ╳ ╳ ╳ ● ● ● ╳ ╳ ╳ ╳ ╳ ╳ ╳
B3 △ ╳ ╳ △ ╳ ╳ ╳ ● ● ● ╳ ╳ ╳ ╳ ╳ ╳ ╳
B4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N3 ╳ ╳ ╳ ╳ ╳ ╳ ╳ ╳ ╳ ╳ ╳ ╳ ╳ ╳ ╳ ╳ ╳
W1 ╳ ╳ ╳ ╳ ╳ ╳ ╳ ╳ ╳ ╳ ╳ ╳ ╳ ╳ ╳ ╳ ╳
W2 ╳ ╳ ╳ ╳ ╳ ╳ ╳ ╳ ╳ ╳ ╳ ╳ ╳ ╳ ╳ ╳ ╳
W3 ╳ ╳ ╳ ╳ ╳ ╳ ╳ ╳ ╳ ╳ ╳ ╳ ╳ ╳ ╳ ╳ ╳
S1 ╳ ╳ ╳ ╳ ╳ ╳ ╳ ╳ ╳ ╳ ● △ ╳ ╳ ╳ ╳ ╳
S3 ╳ ╳ ╳ ╳ ╳ ╳ ╳ ╳ ╳ ╳ ╳ △ ╳ ╳ ╳ ╳ ╳
S4 △ ╳ ╳ ╳ ╳ ╳ ╳ △ △ △ △ ● ╳ ╳ ╳ ╳ ╳
U1 ╳ ╳ ╳ ╳ ╳ ╳ ╳ ╳ ╳ ╳ ╳ ╳ ● ● ● ● ╳
U2 ╳ ╳ ╳ ╳ ╳ ╳ ╳ ╳ ╳ ╳ ╳ ╳ ● ● ● ● ╳
U3 ╳ ╳ ╳ ╳ ╳ ╳ ╳ ╳ ╳ ╳ ╳ ╳ ● ● ● ● ╳
G1 ● △ △ △ △ △ △ ● ● ● ╳ ╳ ╳ ╳ ╳ ● ╳
G2 ╳ ╳ ╳ ╳ ╳ ╳ ╳ ╳ ╳ ╳ ╳ ╳ ╳ ╳ ╳ ╳ ●
G3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相容、△为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相容、╳不允许相容,未列入“用地兼容性控制表”的具体地块特定的兼容性以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确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