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轻一免”清单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轻一免”清单
序号 |
违法形式 |
处罚种类 |
两轻一免依据 |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该条款指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十七条(该条款指从旧兼从轻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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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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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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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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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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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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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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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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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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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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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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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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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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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