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采矿权登记及转让项目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县局、矿业权管理科、 勘查储量科、生态修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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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
法》(1998 年 5 月 22 日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上级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到采矿
登记申请后,应当了解申请的
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
的设置情况,并征求下级地质
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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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初审回复
接收:接收省厅征求意见函 行政审批科
初审:对市级权限内的矿权情况进 行审查,同时征求县级矿权情况及 相关科室意见。 县局、矿业权管理科、 勘查储量科、生态修复 科
回复:汇总市、县两级意见及相关 科室意见按时上报省厅 行政审批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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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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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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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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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0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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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