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 科、 行 政 审 批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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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
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
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
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
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
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
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
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
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
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
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
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
招标(三)拍卖。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土地
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
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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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申请与受理 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县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出让用地申请, 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 科、 行 政 审 批 科
审查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
地价评估 出让土地对申请供地项目土地进行 委托评估。
编制供地方案 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 供地条件的,编制供地方案。
供地 案报批 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确定出让地价 市县地价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 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 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地价。
地价谈判 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出让人与受让 人进行地价谈判,确定出让价款。
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受让人在交易后 10 日内, 持相关材料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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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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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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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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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0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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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