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 科、 行 政 审 批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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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
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
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
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持建设
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
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
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
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土地
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依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
议方式”。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14 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 原划拨、
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 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
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
续;(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
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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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申请与受理 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提出出让用地申请,接到 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 是否受理。
审查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 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地价评估 出让土地对申请供地项 目土地进行委托评估。
编制供地方案 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 符合办理供地条件的,编 制供地方案。
供地 案报批 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审批。
确定出让地价 市县地价委员会根据土 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 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 策,综合确定出让地价。
地价谈判 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出让 人与受让人进行地价谈 判,确定出让价款。
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受让人在交易 后 10 日内,持相关材料 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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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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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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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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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0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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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