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科、行政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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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
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
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
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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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拟订收回方案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 用地的文件或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 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科、行政 审批科
告之听证 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 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 证。
方案报批 组织听证后,将所拟订的收回方案连 同听证结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下达收回 决定书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决定,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 人。
注销登记 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 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补偿 无偿收回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 补偿,需补偿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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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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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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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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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0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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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