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科、行政 审批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 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 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 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拟订收回方案     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 用地的文件或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 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科、行政 审批科 


告之听证       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 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 证。 


方案报批      组织听证后,将所拟订的收回方案连 同听证结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下达收回     决定书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决定,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 人。 


注销登记      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 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补偿          无偿收回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 补偿,需补偿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