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 所有者权 益科、行 政审批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 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第二十 二条:“(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第 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 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1 号)第三条:“除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 可采取协议方式。”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64 号):“将企业改制土地 资产处置方案审查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两项整合为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核一项”。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申请与受理      用地单位持相关材 料,向市县自然资 源管理部门提出出 让(划拨)用地申 请,接到申请后,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初审, 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 部门受理申请后, 依据相关规定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地价 评估 (划 拨土 地为 批前 公示)        出让土地对申请供 地项目土地进行委 托评估。划拨项目 在此环节依据规划 文件对划拨项目通 过自然资源部监测 系统进行报批前网 上公示,公示期 10 天。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