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料处置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销售行为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关于《南阳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料处置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销售行为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解决我市被济南局、省厅多次通报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开采问题,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外地经验,拟定了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中相关要求

3、《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

三、文件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依据我市涉问题实际类型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详细分类和描述。

(二)处置主体

依据我市县区业务实际,使用“承办单位”来进行涵盖。

(三)处置程序

参照我市县区目前处置流程进行了优化和要求提高。

(三)处置要求

按照上级要求,对“非法采矿”“违规处置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