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采矿权登记及转让项目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县局、矿业权管理科、 勘查储量科、生态修复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 法》(1998 年 5 月 22 日河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上级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到采矿 登记申请后,应当了解申请的 矿区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 的设置情况,并征求下级地质 矿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初审回复


 接收:接收省厅征求意见函 行政审批科


 初审:对市级权限内的矿权情况进 行审查,同时征求县级矿权情况及 相关科室意见。 县局、矿业权管理科、 勘查储量科、生态修复 科 


回复:汇总市、县两级意见及相关 科室意见按时上报省厅 行政审批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