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服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法规科、勘查储量科、 财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 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 20 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 号)附件二: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 12 项《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抵押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为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省级发证的矿业权抵押备案取消之后,将原审批事项改为行政服务事项。”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科


 服务   服务:对抵押项目情况进行核实。法规科、勘查储量科、财务科


 告知   告知:符合要求的出具抵押回复书,不符合的告知当事人。行政审批科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