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自然资源所有者 益 科、 行政审批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 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 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 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3.《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1999]222 号)第一条明确: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 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 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 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第二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 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 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 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 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 督。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申请与受 理 土地使用者持相关材料,向市县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用地申请,接 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 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地价评估    对申请租赁用地供地项目土地进行委 托评估。 

编制供地 方案 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供 地条件的,编制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    报批 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确定租赁   地价 市县地价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 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 综合确定租赁地价。 


公开交易   租赁方案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公 开交易确定租赁人和租赁价款。 


签订租赁合同    交易后 10 日内,租赁人持相关材料与 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 同》。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