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 科、 行 政 审 批 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 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 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 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 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 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 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 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 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 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 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 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 招标(三)拍卖。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土地 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 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申请与受理      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县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出让用地申请, 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自 然 资 源 所 有 者 权 益 科、 行 政 审 批 科 


审查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


 地价评估      出让土地对申请供地项目土地进行 委托评估。


 编制供地方案     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 供地条件的,编制供地方案。 


供地 案报批     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确定出让地价    市县地价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 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 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地价。 



地价谈判    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出让人与受让 人进行地价谈判,确定出让价款。 


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土地受让人在交易后 10 日内, 持相关材料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