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自然资 源所有 者权益 科、行 政审批 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手续。”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申请与受理    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用地申请,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     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批前公示     依据规划文件对划拨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监测系统进行报批前网上公示,公示期 10 天。 


编制供地方案     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供地条件的,编制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报批    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为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