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 、执法科、调查 监测科、空间 规划局、耕保 科、开发利用 科、地质勘查 储量科、法规 科、信访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 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 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 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转:(一)基本农田;(二)基本 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 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 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 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9﹞124号)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后的挂钩试点工作总体 方案,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并下达试点省辖市执行,不再单独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 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 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审查 提 供 资 料是否齐全, 受 理 县 区 局 申报。 行政审批科 


科室审查     市 局 各 相 关 科 室 根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提 交 材 料 内 容 合 法 合 规 性 进行审查。 执法科、调查 监测科、空间 规划局、耕保 科、开发利用 科、地质勘查 储量科、法规 科、信访科


科室办理     汇 总 相 关 科 室意见,代拟 批 复 文 件 逐 级签批。 国土空间用途 管制科 


通知     通 知 县 区 局 领取文件。 行政审批科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85
受理地点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8 室
投诉机构
驻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驻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310836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