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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标  题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 NYZR-4113002023003 宛自然资[2024]30号
发文字号 宛自然资[2024]30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6日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 NYZR-4113002023003 宛自然资[2024]30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信息来源:


宛自然资202430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4〕90号、《南阳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宛政办文[2024]16号的工作部署要求,按照河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经我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动自行车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严格审查。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设施,明确布局和配建比。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时,设计图纸及停车位汇总表中应明确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和数量,设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须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电动自行车的尺寸要求布置。

三、简化既有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若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可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安排,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需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到位。建设单位在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时,竣工测量报告中须明确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和数量。

五、在新修订《南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时,文件中配套设施部分增加以下内容:1【非机动车停车配建】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保障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公交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应考虑共享单车的存放条件,配建停车数量中应含有不小于10%的共享单车停车位,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南阳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规定,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要求布置车位并核算数量。2【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少于15%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上非机动车充电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造型设计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大方,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六、本通知内容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已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3日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宛自然资〔2024〕30号)》文件解读https://nygtzy.nanyang.gov.cn/2025/01-16/861125.html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723日印发